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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书,维持原判,认定客户世纪明德公司前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擅自出资设立的湖南明德云公司和北京明德云公司,严重侵害了客户世纪明德公司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在此之前,客户世纪明德还收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世纪明德同样取得了案件的胜诉,法院认定前高管违反一致行动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构成违约。法院判决前高管向世纪明德以零对价转让其所持有的世纪明德及两家世纪明德控股子公司的股权并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赔偿责任。 两个案件的胜诉是植德项目组创造性的通过商标、不正当竞争、商事竞业限制、劳动竞业限制等多种法律途径,为客户世纪明德公司维权取得的重要里程碑,有力地维护了客户的商标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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