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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违约方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非行使合同解除权而是行使诉权

法商之家  · 公众号  ·  · 2024-07-09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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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一辑)(P33-37)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法院会议意见: 解除权作为一种形成权,除非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通常只赋予合同关系中的守约方,违约方并不享有解除权。 违约方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属于行使诉权而非实体法上的合同解除权。 人民法院应根据合同是否能够履行、当事人是否陷入合同僵局以及是否存在情势变更等情形,对合同是否解除作出裁判。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该判决为变更判决,守约方可以主张违约方赔偿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可得利益损失。 意见阐释(节选) 违约方是否有权提起解除合同之诉? 违约方不享有法定解除权,那么违约方是否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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