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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二审改判!未提供“小罐茶”茶罐,散茶生产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知产财经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科技自媒体  · 2024-09-11 08:58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报道了一起关于茶厂是否因仅受托生产散茶而未提供“小罐茶”茶罐而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委托商使用从他处购买的被诉外包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一起上诉案件进行了改判。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起诉W茶厂及P公司,认为其生产的商品与小罐茶业公司的“小罐茶”商品外包装、装潢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键观点2: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W茶厂为被诉商品的生产者,并使用被诉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P公司和W茶厂赔偿小罐茶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3万元。

关键观点3: 二审法院改判

上海知产法院二审认为W茶厂仅生产散茶,未提供被诉商品的茶罐,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而P公司作为委托商,即便外包装向他人采购,亦应承担生产商的责任,因此维持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

关键观点4: 商品包装、装潢仿冒行为的构成要件

需符合三个要件:原告商品包装、装潢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被诉侵权商品包装、装潢与原告商品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仿冒行为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关键观点5: 商品生产者的认定规则

一般来说,可依据被诉侵权商品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商信息认定商品生产者。但在本案中,存在散茶提供者、包装罐提供者分离的情况,因此不能仅凭茶罐上标注的生产商信息直接认定生产者,需根据各自实施的具体行为进行认定。

关键观点6: 行为和责任相适应原则的适用

P公司作为委托商,完成了从散茶和茶罐的采购到销售的全过程,应当认定为被诉侵权商品的生产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W茶厂仅生产散茶,未参与包装、装潢的仿冒行为,无需承担相应责任。


文章预览

茶厂仅受托生产散茶, 未提供“小罐茶”茶罐, 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委托商使用从他处购买的被诉外包装, 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对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 上诉案作出改判。 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罐茶业公司)成立于2014年,是一家以从事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为主的企业,系“小罐茶”系列商品的生产商,经过其长期的宣传和销售,“小罐茶”商品在市场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小罐茶业公司认为,其2014年即开始在“小罐茶”商品上使用小罐茶标识,采用左中右结构封口膜,其包装、装潢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W茶厂作为生产商,P公司作为委托商所生产的商品与小罐茶业公司“小罐茶”商品的外包装、装潢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W茶厂及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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