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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164 信用评价不当时侵权责任的认定 ——高某、曹某某诉某某银行名誉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连带责任保证人未按生效判决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亦未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执行的,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务转化为自然之债,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在法律上得以免除,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应认定其不良行为或事件在法律意义上终止。 债权人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供保证人的不良征信信息,未及时更正造成信用评价不当,损害了保证人的信用评价,保证人有权要求债权人予以撤销。 基本案情 高某、曹某某向临沭县人民法院诉称:案外人王某某先后两次由高某、曹某某及案外人冯某某、李某某等担保从某某银行借款30万元,保证期间为借款之日起至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两年。某某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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