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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洪用 来源:人民法院报 案外人以“借名买车”为由 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处理 在执行工作实践中,当执行标的物涉及机动车时,一些案外人往往以自己系车辆实际所有权人为由,诉请排除强制执行,继而引发执行异议之诉。此时,法院既要审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实体权利,又要判断该实体权利能否阻却执行。特别在后者的判断上,目前理论和实务届纷争频起、莫衷一是。尤需注意的是,在动产和不动产常见标的物之外,特殊动产给该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平添了更多难题。 一、“借名买车”能否阻却强制执行的实践争点 强制执行的程序价值是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以此兑现生效裁判确定的具体权利。对被执行人而言,除非法律存在例外规定,否则其全部物权、债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皆为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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