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讲述了北京中裕安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吉林市裕华盛世商品批发城有限公司与吉林市荣德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此案涉及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授权他人处理公司事务,他人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执行公司事务的行为应为公司名义,但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委托他人处理事务则属于个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个人承担。本案还涉及《合作协议书》、《兼并协议》及《补充协议》之间的法律关系,法院认为《兼并协议》无法替代《合作协议书》,且《补充协议》对荣德公司不产生约束力。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执行公司事务的行为应为公司名义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执行公司事务的行为应为公司名义,其行为效力约束的是公司而非法定代表人个人。
关键观点2: 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委托他人处理事务的法律后果
当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而非公司名义委托他人处理事务时,其法律后果应由其个人承担,不直接认定为他人代表公司对外从事法律行为。
关键观点3: 《合作协议书》、《兼并协议》及《补充协议》之间的法律关系
法院认为《兼并协议》无法替代《合作协议书》,且《补充协议》对荣德公司不产生约束力,应依据《合作协议书》确定权利义务。
关键观点4: 法院最终判决
法院驳回中裕公司、裕华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认为《兼并协议》无法替代《合作协议书》,且《补充协议》对荣德公司不产生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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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长约15000字,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授权他人处理公司事务后,他人以公司名义所签订的合同是否对公司产生约束力? ——北京中裕安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吉林市裕华盛世商品批发城有限公司与吉林市荣德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执行公司事务的行为是为了公司利益,而非其个人利益,故应以公司名义进行,其行为效力约束的是公司而非法定代表人个人。但是,当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而非公司名义委托他人处理其在公司中的全部事务时,应理解为该行为仍属于个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其个人承担,而不宜直接认定为他人因此已经得到公司授权代表公司对外从事法律行为并且由公司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的事实】 2007年3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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