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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人民司法(应用)》2024年第2期。 作者:王亚明;朱义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摘要 出租人具有保证案涉商铺处于适租的状态合同义务,在对相邻区域进行出租时,应当充分考虑后入驻租户的商业经营业态及经营内容对于入驻在先的租户经营带来的不良影响。对此,出租方负有先征求已承租租户意见、提前调整租户承租房屋、允许租户提前解约等义务。若因出租人怠于履行合同适租义务,且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导致承租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文共4354字 一、案情 [1] 原告:南京能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智公司)。 被告:南京中央商场集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管公司)。 2016年10月,原、被告双方就位于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37号中央商场3F2041号铺位共计458平方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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