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报道了两起学生在学校体育锻炼中受伤的事件,以及一起涉及学校是否应对学生伤害承担责任的案件。在这三起事件中,法院均认为学校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教育和管理职责,并驳回了学生的索赔请求。文章还探讨了学校在体育活动中的安全管理责任和家长的监护责任,以及建立意外伤害风险分担机制的重要性。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初三学生在体育课上受伤,法院认为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学生小李在练习中考体育项目时摔倒受伤,主张教师存在缺席行为,学校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法院认为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判决驳回小李的诉讼请求。
关键观点2: 小学生在校跌伤,法院认为学校无过错
小徐在学校放学下楼时摔倒受伤,家长认为学校监管不力,要求索赔。但法院认为学校已尽到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驳回了家长的诉讼请求。
关键观点3: 摒弃'学生出事学校必担责'的认知偏见
文章讨论了校园伤害事件中认定学校责任的问题,指出不能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即认定学校一定负有责任,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则为过错责任。
文章预览
体育课是以增进中小学生 身心健康为目的的必修课 体育锻炼往往伴随着 幅度较大的动作 存在受伤的风险 如果学生在体育锻炼过程中受伤 责任如何承担呢? 01 初三生练中考体育项目受伤 法院:中学已尽到相应职责 近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 小李是就读于某中学的初三学生,一次体育课上, 他在练习一项球类中考体育项目时摔倒受伤。 小李 主张其受伤时 任课教师 正在处理其他同学之间的纠纷,没有对正在练习的他进行指导和保护, 存在缺席行为 ,因此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 中学 认为,小李的受伤属于意外事件。首先,小李是在体育课参与中考项目训练时意外摔倒, 系自身动作原因导致受伤 ,而非学校的设施设备存在问题。其次,小李受伤的动作发生在一瞬间,即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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