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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的收款、开票等一系列税务问题,快来一起看看税局的答复! 01 总公司签合同 可以由分公司收款并开票吗? 问题内容: 监理总公司参加投标 ,中标后跟发包方签订合同,经三方协议监理总公司授权分公司为发包方提供监理业务,并 由监理分公司开具发票及结算监理费。这样开具发票是否可行? 税局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二、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 ,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 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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