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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规范】广东高院《关于如何审理被害人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刑事案件的批复》

刑事诉讼法规范总整理  · 公众号  ·  · 2021-06-23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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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如何审理被害人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刑事案件的批复 (2000年12月8日  粤高法[2000]184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如何审理被害人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刑事案件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诉。对于此类案件的受理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特别规定,除了应当满足该条第一款所列的四个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由于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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