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2024年8月28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科技人才与科学普及司原副司长李勇受贿案进行公开宣判。李勇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法院认定李勇利用职务之便为单位或个人在业务承揽、并购重组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69万余元,构成受贿罪。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李勇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
李勇利用职务之便为单位或个人在业务承揽、并购重组等方面提供帮助,受贿金额特别巨大。
关键观点2: 法院认定李勇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李勇利用职务便利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关键观点3: 李勇具有坦白情节,大部分违法所得及孳息已追缴,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考虑到李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且大部分违法所得已追缴,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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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8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科学技术部科技人才与科学普及司原副司长李勇受贿一案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勇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至2022年5月,被告人李勇利用担任财政部行政政法司政法处调研员,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副司长,科学技术部科技人才与科学普及司副司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业务承揽、并购重组等方面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相关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6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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