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主要讨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十四条内容,并通过两个案件案例(中铁某物资公司诉沈阳某房地产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某物资公司与某胜公司等合同纠纷案)来解析该规定。规定指出,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可以提出非民间借贷行为的抗辩,法院应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同时,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案例分析指出,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方式支付款项,但实际交易不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并且该合同无效。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内容
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可提出非民间借贷行为的抗辩,法院应依据案件事实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关键观点2: 两个案件案例分析
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方式支付款项,但实际交易不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并且该合同无效。
关键观点3: 合同无效的原因
出借人通过虚构交易套取银行承兑汇票,即套取银行承兑信用,使得其能够扩大出借时对外借款的本金基数,与套取银行贷款等信贷资金本质相同,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之情形,该借款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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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訴与非诉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法律规定 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十四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条规定的背景及要解决的问题 02 现实中,借条、欠条等因其内容直观明了,可以大大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故常被用作民间借贷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结算的证据。因此,当事人因为民间借贷之外的其他行为形成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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