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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再审:企业法人已注销,行政机关仍以该企业法人为主体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法商之家  · 公众号  ·  · 2024-10-08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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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最高判例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裁判摘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法人成立于颁发营业执照之日,消灭于注销营业执照之日。注销登记后,企业法人资格彻底消灭,不再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能再以企业名义从事任何民事活动或承担任何债权债务。在企业法人已注销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仍以该企业法人为主体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晋行申379号 再审申请人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长治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地址长治市城西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宋满堂,局长。 委托代理人肖文奇,该局副局长,特别授权。 再审被申请人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李珍花 ,女,回族,1954年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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