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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代销机构应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金融与数字经济法律研究  · 公众号  ·  · 2024-11-14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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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某某集团1通过控股某某公司10,间接控股某某公司1。某某集团1实际参与推介基金产品,属于实质代销,违反适当性义务时,应对某某公司1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核心 虽然某某集团1并非《基金合同》签署方,亦未与某某公司1间签订书面协议,但结合前述情形,某某集团1实际上系通过自身影响力,向投资者进行产品推介,其在案涉基金销售募集过程中与某某公司1构成实质意义上的代销关系。本案中,应由某某公司1或某某集团1向史某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二、案情 2018年7月18日,史某(投资人)向基金募集账户转账5,000,000元认购涉案基金。 2018年7月20日,某某公司1出具《私募基金一期开放期份额确认公告》,确认申购份额已经于2018年7月20日进行份额确认。 2018年7月23日,史某与某某公司1(基金管理人)、案外人某某公司3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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