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主要讨论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变化、司法政策变化、面临的挑战以及司法理念。首先,文章概述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立法和司法政策上的演变,从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开始,到2019年药品管理法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列举了司法政策上的重要发展变化,如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其次,文章分析了在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时面临的挑战,包括“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的问题、标签瑕疵的认定标准、代购人的责任范围以及小作坊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最后,文章阐述了办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的司法理念,强调既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又要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既要依法保护维权行为又要依法惩治违法索赔行为,既要确保每件案件得到公正审理又要坚持系统治理、源头治理。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变化
从立法到司法政策,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经历了多次完善,包括增加赔偿金额和适用范围,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
关键观点2: 面临的挑战
包括“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的问题、标签瑕疵的认定标准、代购人的责任范围以及小作坊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关键观点3: 司法理念
强调既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又要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既要依法保护维权行为又要依法惩治违法索赔行为,既要确保每件案件得到公正审理又要坚持系统治理、源头治理。
文章预览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原载于《人民司法》2024年第26期。 【作者简介】 陈宜芳,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吴景丽,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副庭长 。 谢勇,最高人民法院 民一庭二级高 级法官 。 全文共 14219 字,阅读时间 约 36 分钟。 一、 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 (一)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变化 1.关于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责任立法的发展变化 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在消费领域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该法第四十九条对消费欺诈行为规定了“退一赔一”惩罚性赔偿责任。针对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除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请求增加赔偿所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1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与补偿性赔偿责任以填补损失为目的不同,惩罚性赔偿责任以打击和遏制违法行为为主要目的,客观上能够使受害人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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