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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宜芳、吴景丽、谢勇:办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的司法理念和法律适用|前沿

中国民商法律网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11-07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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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原载于《人民司法》2024年第26期。 【作者简介】 陈宜芳,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吴景丽,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副庭长 。 谢勇,最高人民法院 民一庭二级高 级法官 。 全文共 14219 字,阅读时间 约 36 分钟。 一、 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 (一)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变化 1.关于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责任立法的发展变化 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在消费领域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该法第四十九条对消费欺诈行为规定了“退一赔一”惩罚性赔偿责任。针对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除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请求增加赔偿所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1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与补偿性赔偿责任以填补损失为目的不同,惩罚性赔偿责任以打击和遏制违法行为为主要目的,客观上能够使受害人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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