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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新《民法总则》论及资本市场业务之若干问题

梧桐树下V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3-21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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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刘晓蕤、张德昊 不久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得通过,自公历今岁国庆日起施行,意在作为本国未成民法典之首部。忆求学时慷慨激昂,虽其难言尽善尽美,然怎不欢欣鼓舞,怎不复燃书生之意气。笔者二人本同窗旧友,于浮生之闲,非承任何本职之任务,未代表任何单位及其他个人之观点,聊作不才草草笔谈,遥剪西窗之烛;虽未免有失偏颇,倘足供诸端木陶朱一笑,或引各投界同仁一哂,吾侪即不胜惶恐。 一、第十六条:由“娃娃股东”至“胎儿股东”? 就股权(份)之继承问题:(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依《继承法意见》“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 有价证券 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之规定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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