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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释法 | ​评析《新公司法》施行后首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案件

京都律师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11-06 17:0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新公司法》修订中的亮点,特别是第54条关于非破产、解散情形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文章以一起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案件为例,详细阐述了案件的基本案情、裁判结果以及引发的争议点,包括《新公司法》第54条能否溯及既往、如何认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以及是否应适用股东出资“入库规则”。文章还提供了针对公司债权人和股东的实务建议,并附有注释说明。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新公司法》第54条引发的争议和解读

本文详细阐述了《新公司法》第54条的修订亮点以及在实际应用中引发的争议,包括能否溯及既往、如何认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以及是否适用股东出资入库规则等问题。

关键观点2: 案件基本案情和裁判结果

介绍了一起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案件,包括基本案情、裁判结果以及法院审理过程中的一些重要节点。

关键观点3: 对《新公司法》第54条的实务建议

针对公司债权人和股东分别提出实务建议,包括利用新法规定维护权益、债务追缴措施以及合理确定出资金额等。


文章预览

本文作者 朱元霄 《新公司法》修订亮点众多,其中,第54条对“非破产、解散情形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做出了具体规定,尤为引人关注。而在2024年7月1日,即该法施行首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适用该新规则,审理并判决了首例案件。该裁判案件一经报道,可谓引发了一波“公司债权人的狂欢”和“股东的恐慌”。为何会产生此效应?笔者将在本文中与大家一探究竟。 一、基本案情及裁判结果 [1] (一)基本案情 李某系A公司员工,因公司拖欠其工资7万余元,李某申请劳动仲裁,双方经调解后由仲裁委出具调解书。因A公司未按期履行,李某向西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A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 后,李某向法院申请,追加A公司股东张某为被执行人,承担A公司对李某所负债务。张某系A公司股东,持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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