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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进行自行监测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条第五项的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案例一:东莞某汽车精密配件有限公司,依据环评设置注塑、冲压、热处理、回火、研磨等工序,注塑成型、塑胶成型工序中,需要对塑胶料进行加热软化,此过程中会产生有机废气,废气经UV光解及活性炭处理后高空排放。根据《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对采样位置的要求 :“ 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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