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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桐争鸣|使用关联公司技术秘密合作研发新药的风险与防范——(2023)最高法知民终1002号案为例

金桐秘语  · 公众号  ·  · 2024-11-25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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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本文共 6074  字,预计阅读时长20分钟。   案情聚焦 原告 北京东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东某公司 ”)成立于2007年12月13日业务涉及医药领域的技术开发与服务,其股东北京世贸天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天某公司”)持有75%股份,雷某为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世贸天某制药(江苏)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天某公司”)系北京天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化学原料药、片剂、注射剂等药品的生产和销售。 被告 丰某生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丰某公司 ”)系根据北京天某公司与江苏省盐城市大某高新技术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大某管委会”)签署的“宜某”二期项目而设立的公司 [1] 。被告张某曾任江苏天某公司、丰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北京天某公司副董事长等职务。 图1 涉案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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