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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翔,又败诉

上海证券报  · 公众号  · 证券  · 2025-01-12 12:18
    

主要观点总结

一起涉及投资者与私募人士徐翔、文峰股份前董事长徐长江等操纵证券市场纠纷案迎来新进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投资者胜诉。该案涉及徐翔、徐长江及文峰股份共同实施的操纵证券市场交易行为,法院判决徐翔、徐长江赔偿投资者损失,文峰股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及进展

该案为投资者诉私募人士徐翔、文峰股份前董事长徐长江等操纵证券市场纠纷案。近日,二审判决书已下达,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投资者胜诉。

关键观点2: 一审判决内容

南京中院认为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共同实施了操纵证券市场交易行为,共同对投资者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徐翔、徐长江赔偿投资者损失110.26万元,文峰股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徐翔、徐长江追偿。

关键观点3: 二审判决内容

江苏省高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的赔偿损失和案件诉讼费用负担等内容。对于文峰股份的赔偿责任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其应当为徐翔、徐长江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键观点4: 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江苏省高院强调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的核心基石,上市公司应当对其不当披露行为承担后果。即便为实际控制人所控制驱动实施不当信息披露行为,上市公司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键观点5: 因果关系的认定

徐长江、文峰股份主张案涉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与投资者主张损失不具有因果关系,但二审法院认定该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法院运用信赖推定原则,推定投资者因操纵行为造成的市场假象作出投资决定。


文章预览

投资者诉前私募人士徐翔、文峰股份前董事长徐长江等操纵证券市场纠纷案迎来新进展! 记者近日了解到,该案原审原告刘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10日接到了该案二审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2024年12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江苏省高院”)对该案作出了二审判决。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基本维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京中院”)的一审判决,投资者胜诉。 记者从许峰处获得了该案判决书:(2021)苏01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书(下称“一审判决书”)和(2024)苏民终1446号民事判决书(下称“二审判决书”)。 据一审判决书,南京中院认为,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共同实施了操纵证券市场交易的行为,应当共同对投资者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处被告徐翔、徐长江向原告共赔偿损失110.26万元,被告文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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