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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对工时制度的约定高于规章制度规定

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 公众号  ·  · 2024-09-18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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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 苏某于2016年4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入职时岗位为首席运营官,2021年2月变更为首席数字官。苏某主张,在职期间其存在休息日加班86小时及法定节假日加班5天,某科技公司未依法支付加班费。针对上述主张,苏某提交两份劳动合同、钉钉加班审批记录截图及某仲裁裁决书佐证。两份劳动合同均约定苏某执行标准工时制;钉钉加班审批记录显示申请加班时间与苏某的主张一致,加班原因处均有具体加班原因,审批流程已完成。某仲裁裁决书显示苏某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某科技公司辩称“苏某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日期间旷工,我公司扣除其旷工期间工资合理。”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苏某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该裁决书已生效。某科技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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