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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学报 | 陈亮 张翔 人工智能立法体系化的理论证成与路径选择

华政中外法律文献中心  · 公众号  · 科技自媒体  · 2024-09-09 14:28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讨论了人工智能立法体系化的问题,分析了当前立法研究中存在的五大问题,并提出了体系化的方法、模式选择、价值体系和谱系线索。作者认为,应当通过构建人工智能法来整合现有立法,并提出以“发展负责任的人工智能”为价值基础,以“平衡公平与效率”和“平衡安全与创新”为基本原则的立法体系。此外,文章还以人工智能全生命周期的节点行为为横轴,以具体风险控制和抽象权利保护为纵轴,提出了八个具有规范生成功能的法律关系定型区间。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人工智能立法体系化的重要性

人工智能立法体系化是全球大势所趋,有助于协同治理、科学立法和法学知识支撑。

关键观点2: 当前立法研究的问题

存在概念不清、定性不准、理念不彰、范畴不明、脉络不畅等问题,阻滞了立法体系化进程。

关键观点3: 体系化的方法

通过构建人工智能法,整合现有立法,并应用“系统—控制论”原理来规整领域立法素材。

关键观点4: 模式选择

应当适时制定一部兼具框架性和包容性的“人工智能法”,以“发展负责任的人工智能”为价值基础,以“平衡公平与效率”和“平衡安全与创新”为基本原则。

关键观点5: 价值体系

人工智能立法的价值基础应当包括“公平”、“效率”、“安全”和“创新”,基本原则是“平衡公平和效率”以及“平衡安全和创新”。

关键观点6: 谱系线索

以人工智能全生命周期的节点行为为横轴,以具体风险控制和抽象权利保护为纵轴,形成八个具有规范生成功能的法律关系定型区间。


文章预览

人工智能立法体系化的 理论证成与路径选择 作者简介 陈亮   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教授、科学技术法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博士 张翔   西南政法大学科学技术法学研究院研究人员、人工智能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数据权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研究”(项目号ZGFYZDKT202317-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目  次 一、人工智能立法体系性不足的表现 二、人工智能立法体系化的对象框定 三、人工智能立法体系化的实现路径 四、余论 摘  要 人工智能立法体系化是全球人工智能法治的大势所趋,也是协同治理的重要抓手、科学立法的应有之义和法学知识的素材支撑。然而,当前人工智能立法研究存在“概念不清”“定性不准”“理念不彰”“范畴不明”“脉络不畅”五大问题,阻滞了立法体系化进程。应当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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