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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文利 卢旭东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执行回转程序作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被错误执行后进行事后救济的重要途径,在维护法律权威、依法保护合法财产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均对此作出了规定,即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文书确有错误被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应当由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进一步明确,原执行依据被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 但实践中,对何为“新的生效法律文书”,存在较大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新文书指的是案件经重审后新作出的实体终局性文书,理由是尽管原生效文书被撤销,但尚未作出终局裁判,双方权益处于不确定状态,贸然回转有可能损害原申请执行人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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