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系赵宏教授对《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评注,详细分析了行政诉讼二审裁判的规定,包括其针对一审判决和裁定的不同处理方式,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改判、发回重审等。同时,文章也探讨了二审裁判的适用标准与审查方式,强调了提高二审监督能力的现实考虑。此外,还提到了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在二审裁判中的适用及其效力。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行政诉讼二审裁判的规定
行政诉讼第八十九条规定了二审裁判针对不同情形的处理方式,包括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改判、发回重审等,并明确了其适用标准。
关键观点2: 二审裁判的适用标准与审查方式
二审裁判的适用与标准关联二审的审查方式和审查范围,同时参考了提高二审监督能力的现实考虑。
关键观点3: 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在二审裁判中的适用
虽然未在《行政诉讼法》中明确写入,但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同样适用于二审裁判,其旨在保护当事人的上诉权和对上诉制度的信赖。
关键观点4: 二审裁判的效力
二审裁判具有终局效果,但其既判力的拘束程度取决于再审事由的判断,取决于实质正义与法安定性的价值权衡。
文章预览
行政诉讼的二审裁判及其具体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评注 作者:赵宏,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法学博士。 来源:《法治社会》2024年第4期。 为塑造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平台的风格,微信推送的外标题系编辑根据文章理解所加,不代表作者立场。 摘 要 现行《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是有关二审裁判的规定,其相较1989年《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做了较大修改与完善。二审裁判根据其针对的是一审判决还是裁定区分为两类,前者的裁判类型包括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发回重审以及作为例外的裁定驳回起诉;而后者的裁判类型则包括维持和撤销变更原裁定两类。二审裁判的适用标准关联二审的审查方式和审查范围,同样参考了提高二审监督能力的现实考虑。禁止不利变更原则虽未明确写入《行政诉讼法》中,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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