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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时写了“自愿放弃”,还能告公司要经济补偿吗?(二审)

薪人薪事企小薪  · 公众号  · 职场  · 2024-08-20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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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法库(ID:laodongfaku) 许二多于1992年5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与北京某电力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2008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许二多与竞业人力资源公司(下称竞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电力公司为用工单位。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许二多与东方人力资源公司(下称东方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电力公司为用工单位。 自1992年5月1日入职以来,许二多工作岗位、工作地点未发生过变化,仅劳动合同签订主体有变化。 2017年11月30日,东方公司、电力公司、许二多三方签订《协议书》,《协议书》内容载明: 协议书 “ 甲方为东方公司,乙方为电力公司,丙方为许二多。 自2002年1月起丙方通过甲方派遣在乙方工作,2017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 各方知晓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及劳动政策,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本协议未约定的事项,视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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