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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库案例:瑕疵股东仍然享有请求其他瑕疵出资股东补足出资、股东知情权和解散公司的权利

法商之家  · 公众号  ·  · 2024-08-2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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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快马一脚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瑕疵出资股东,包括未出资或者抽逃出资股东,公司可以根据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限制部分股东的权利,但是此类权利应当以自益权为原则,对于共益权,在未解除股东资格之前,不得进行限制。 1、明知股权存在出资瑕疵的仍然受让瑕疵出资的股东有权起诉其他抽逃出资股东补足出资 天津某教育公司诉上海某泵业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案 ——瑕疵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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