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某饮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报道。涉及小米科技公司的商标权益保护以及跨类保护中的比例原则应用问题。北京某饮品公司被指控侵犯小米科技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需承担侵权责任。文章还提到了案件承办人和专家对案件的点评。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基本案情
小米科技公司注册了多个与“小米”相关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手提电话和制啤酒用原材料等。北京某饮品公司委托其他公司生产“小米可乐”饮品,并使用易于误认为与小米科技公司有关的标识和宣传语,侵犯了小米科技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键观点2: 裁判结果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北京某饮品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小米科技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需承担侵权责任。委托生产商天津某公司、某食品公司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关键观点3: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适用问题,体现了对驰名商标强化保护的必要性。裁判考虑了小米科技公司的多元经营模式和被控侵权产品的整体因素,对驰名商标给予了更充分的保护。
关键观点4: 专家点评
本案裁判从原告商标的驰名程度、市场显著性力量和多元经营的模式出发,结合被告恶意攀附并对原告商誉“搭便车”的行为本质,给予了原告驰名商标及时、有效和合比例原则的保护与救济。
文章预览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某饮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渝01民初3284号民事判决 二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渝民终299号民事判决 【基本案情】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科技公司)注册了第8228211号“小米”、第8911270号“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即手提电话等;后又注册了第10674562号、第25789474号“小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北京某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公司)对第25789474号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法院最终认定“小米”标识不能在小米可作为原材料使用的商品类别上作为商标使用,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项目最终缩减为制啤酒用蛇麻子汁、水(饮料)、矿泉水配料。小米科技公司第8228211号“小米”、第8911270号“ ”商标系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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