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一个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海要求公司证照占有人吴某梅返还公司证照。争议焦点包括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以及吴某梅是否需要返还公司证照。法院最终支持了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认为吴某梅应返还公司证照。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海要求公司证照占有人吴某梅返还公司证照,包括营业执照、公章、财务章等。
关键观点2: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以及吴某梅是否需要向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返还公司证照。
关键观点3: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在公司没有对公司证照保管形成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证照的法定和当然的管理人,有权要求占有人返还公司证照。因此,支持了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吴某梅返还公司证照。
关键观点4: 裁判要旨
1. 在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公章分离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签署起诉状并履行相应诉讼行为,应当视为公司的诉讼行为。2. 在公司没有对公司证照保管形成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证照的法定和当然的管理人,有权要求占有人返还公司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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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 2024-08-2-272-001 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诉吴某梅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 ——公司对公司证照保管没有特别规定时,法定代表人有权要求公司证照占有人返还 关键词: 民事;公司证照返还;法定代表人;占有;返还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诉称: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系由吴某梅与王某宇于2018年1月登记设立,王某宇占股49%,吴某梅占股51%,吴某梅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2018年7月,经股东会决议,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张某海受让王某宇的全部股权,张某海成为公司股东及执行董事,同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梅变更为公司监事。但工商登记变更完成以后,吴某梅利用其之前的身份及工作便利,将营业执照、公司公章、公司财务章、法人一证通、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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