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预览
公司假借“长期出差”为名, 单方面将员工派往外地工作, 员工不服从出差安排, 竟被解除劳动合同 且未获得任何经济补偿金, 该公司是否违法? (图源网络 侵删)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罗某某入职炎陵某公司,从事综合管理工作的厨师岗位。2023年6月15日,该公司人事负责人与罗某某的工作岗位进行沟通未果后,向罗某某发出《出差通知》, 出差期限暂定两个月,要求罗某某于2023年7月8日前到云南省永平县报到。 2023年7月9号至7月12日,该公司通过东东平台、邮寄等方式发送限期到岗通知给罗某某,2023年7月17日,该公司以罗某某不服从公司安排,超过规定时间3天未到出差地方或单位报到为由做出解除与罗某某劳动合同的通知,并于同日将通知邮寄给罗某某。 双方发生争议,随后罗某某以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