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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知研究 | 授权专利范围小于申请范围时应否返还许可费用?

泽知  · 公众号  ·  · 2024-06-06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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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甲公司在发明专利申请后未授权前与乙公司签订专利授权许可合同,最终,专利授权文本与专利申请文本不同,乙公司抗辩未使用甲公司授权专利,甲公司先前收取的许可费用应予以返还吗? A 甲乙公司签订的专利授权许可合同,法律意义上应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技术许可类合同的一种,是指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根据相关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分为普通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独占实施许可三种类型。上述许可类型中,许可的范围、权限、地域等根据类型有所差别,但许可的对象是一致的,即所有许可类型均必须明确标注涉及的专利权,以及该专利权所涵盖的范围。 问题一: 双方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否应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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