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讨论了一个关于专利授权许可合同的法律问题。甲公司在发明专利申请后未授权前与乙公司签订了专利授权许可合同,后续因为专利授权文本与专利申请文本不同而引起的争议。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专利授权许可合同的性质
该合同属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技术许可类合同的一种。此类合同涉及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或其他权利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并支付约定使用费。
关键观点2: 合同是否应认定为无效
根据相关法律解释,人民法院不以技术尚未授权为由认定合同无效。合同的定性取决于争议产生的时间,不同时间段合同的适用规则会有所差异。
关键观点3: 许可的对象范围边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的对象是整个文本还是仅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存在讨论。实际实施中,应尊重专利权利要求界定的范围及他人在先的合法权益。
关键观点4: 未实施授权后权利要求技术方案,许可费用是否应返还
若实施者与专利申请人对专利权利范围有争议,且实际费用因专利申请被驳回、撤销或授权后的范围变小而产生,实施者有权要求返还实际费用。因为相关技术在没有实际专利权的情况下,应被视为公知技术,实施者可无偿实施。
文章预览
Q 甲公司在发明专利申请后未授权前与乙公司签订专利授权许可合同,最终,专利授权文本与专利申请文本不同,乙公司抗辩未使用甲公司授权专利,甲公司先前收取的许可费用应予以返还吗? A 甲乙公司签订的专利授权许可合同,法律意义上应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技术许可类合同的一种,是指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根据相关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分为普通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独占实施许可三种类型。上述许可类型中,许可的范围、权限、地域等根据类型有所差别,但许可的对象是一致的,即所有许可类型均必须明确标注涉及的专利权,以及该专利权所涵盖的范围。 问题一: 双方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否应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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