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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应当是被告违法所得数额或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案权利人计算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数量依据的是侵权人网店被诉侵权商品的可售数量,该数据真实性无法确定;且可售数量为未实际发生交易的数据,以此数量作为被诉侵权商品的准确销售数量从而计算销售总额,法律依据不足,但相关侵权情节可以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卡尔蔡司股份公司(Carl Zeiss AG,简称蔡司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汉克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简称汉克公司)、王某 蔡司公司是全球知名的光学镜头生产商和销售商,系 “Carl Zeiss”“CONQUEST” 等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其注册商标经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在光学领域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同时,“ Carl Zeiss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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