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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支付款≠股东出资款【案例】

审判实务  · 公众号  ·  · 2025-03-05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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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某 在 2009年6月22日与另一股东李 某 分别向睿昕公司银行账户转入 120万元、80万元出资款后,同日将前述出资款转给蓝云公司; 而蓝云公司是一家中介公司,负责向睿昕公司提供需要验资的出资款,睿昕公司完成验资后陆洪瑜等股东又将200万元出资款还给蓝云公司。 陆 某 作为睿昕公司股东,其将借来的出资款投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立即转出的行为构成了 抽逃出资 。 陆某主张其后通过代睿昕公司代买货物、代发工资等共支付了466万元,并主张该款项已足以覆盖应投入股东出资款120万元,故认为不存在抽逃出资。 裁判机关认为陆某仍构成对睿昕公司抽逃出资,主要理由为: 1、陆某此后为睿昕公司支付的款项虽然远超股东应投入出资款,但证据资料并 不能支持陆某此前有“补足”出资款的意思表示 。 2、 通过 银行转账 汇入公司账户的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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