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探讨了人工智能时代立法价值认知模式建构的相关问题,包括立法价值根据、价值主体和价值要素位阶等。通过阐述人工智能对立法的影响,指出了科学理性与社会理性在立法价值认知中的关系,明确了立法价值主体的认知误区,并强调了动态调整立法价值要素位阶的必要性。同时,文章还提出了人工智能时代立法价值认知模式建构的理论意蕴和现实路径。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人工智能对立法的影响以及立法价值认知的重要性
随着科技的发展,人工智能已经深刻影响社会生产和生活的诸多领域,对立法工作也带来了巨大挑战。因此,如何认知和调整人工智能时代的立法价值,已成为一个重要的法治实践问题和法学学术议题。
关键观点2: 科学理性与社会理性在立法价值认知中的关系
在人工智能时代,立法价值认知需要处理好科学理性与社会理性的关系。这两种理性需要实现由失衡到平衡状态的有效协调,以更好地识别和判断风险属性及其类型,进而影响立法的价值认知状态。
关键观点3: 立法价值主体的认知误区
人工智能时代立法价值主体认知存在的误区是将主体性哲学理论简单挪用到立法价值主体上,导致认知主体与价值主体混淆。因此,需要区分认知主体与价值主体,明确人在立法中的价值主体地位。
关键观点4: 动态调整立法价值要素位阶的必要性
在人工智能时代,由于风险剧增,立法价值要素位阶需要动态调整。特别是安全价值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日益凸显,需要与其他价值要素如秩序、自由、效率、人权、正义等进行统筹协调。
关键观点5: 人工智能时代立法价值认知模式建构的路径
建构人工智能时代立法价值认知模式需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恪守法治基本价值理念,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统筹协调诸立法价值要素的关系。同时,还需要正确对待安全与秩序的价值关系,以及统筹协调其他价值要素的关系。
文章预览
人工智能时代立法价值 认知模式的建构 作者:任瑞兴,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 来源:《理论探索》2024年第5期。 为塑造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平台的风格,微信推送的外标题系编辑根据文章理解所加,不代表作者立场。 摘 要 立法价值认知模式是由立法的价值根据、价值主体和价值要素所构成的关于立法价值认知的整体框架,事关法治的价值选择。检视当前立法的价值认知模式问题,建构人工智能时代的立法价值认知模式,已经刻不容缓。具体而言,科学理性与社会理性的关系构成人工智能时代立法价值根据之根本问题,这两种理性需要实现由失衡到平衡状态的有效协调;人工智能引发的立法价值主体上的争议,存在着认知主体与价值主体混淆的误区,需要适当区分这两种主体并调整其关系,从而明晰人的立法价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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