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涉及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涉及维也纳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商标权被侵犯。案件涉及商标的驰名程度、侵权行为的认定、赔偿等问题。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涉案权利商标是否有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
由于被诉侵权产品与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不属于相同商品或服务项目,所以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该商标是否达到驰名程度是决定是否获得跨类保护的前提。
关键观点2: 涉案权利商标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是否已达到驰名程度。
根据维也纳公司的历史、奖项获得、注册会员数等,涉案权利商标已经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并且被相关公众与维也纳酒店建立起唯一对应联系。
关键观点3: 被告是否构成侵权。
被告在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与第7412838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相同的标识,属于误导公众,损害了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构成商标侵权。
关键观点4: 被告刷单行为的考量。
被告通过刷单提高涉案网店的销售数据和客户流量,属于不诚信行为。这种行为在判赔时会作为被告的侵权情节予以考量。
文章预览
—— 上诉人李* 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维也纳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一、涉案权利商标是否有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 维也纳公司第7412838号 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 43类餐厅、饭店、酒吧、咖啡馆、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而被诉侵权产品为床垫、枕头、床架等用品,在《南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均属于第20类家具商品,两者不属于相同商品或服务项目,两者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第7412838号 注册商标是否可以获得跨类保护的前提是该商标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是否已经达到驰名程度,故本案确有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 二、涉案权利商标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是否已达到驰名程度。 维也纳公司从1993年开设维也纳首家分店至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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