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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法律体系下,股东在交易决策中仅能通过投票和评估权参与,缺乏有效的议价渠道,尤其在管理层持“要么接受,要么放弃”(TIOLIOs)态度时,容易因低价收购受损。通过改革法定制度,增强管理者的信托责任和优化股东投票机制,可提高股东的话语权和监督能力。例如,加强对管理者行为的监督,禁止其在交易中获取不成比例的利益,并落实露华浓(Revlon)义务,确保他们优先考虑股东利益。这些改革有助于提升市场公平性和透明度,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保护股东的财务利益。 01 法定制度下股东权利的局限性及其对交易效率的影响 在控制权交易中,股东的基本权利包括对交易的投票权和法律评估权。通常情况下,目标公司的股东必须用已发行的普通股多数票来批准交易。此外,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可以通过简易法律程序,由法官确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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