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分析了美国自有产权公寓物业管理法的发展,从合同法到财产法再到团体法的变迁,以及这些变化背后的社会治理范式转变。文章首先回顾了美国法院通过约款制度来解决物业继受人受限制性规定约束的问题,随后探讨了美国社区治理的民营化改革如何推动业主协会成为社区治理的重要主体,导致物业管理法向团体法演变。在团体法框架下,美国法明确了物业费支付义务的独立性、保障了业主协会自治的组织法基础,并构建了业主协会决议的司法审查制度以保护业主权益。美国经验对我国物业服务合同法律构造具有借鉴意义,包括明确业主受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束的理论依据、认识业主组织形式的工具性价值,以及支持业主通过监督物业服务合同来加强业主自治。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美国物业管理法的变迁
美国物业管理法经历了从合同法到财产法再到团体法的变迁,其中法院通过约款制度解决物业继受人受限制性规定约束的问题,并在民营化改革下推动业主协会成为社区治理的重要主体。
关键观点2: 团体法下的保护机制
美国法通过明确物业费支付义务的独立性、保障业主协会自治的组织法基础,以及构建业主协会决议的司法审查制度,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关键观点3: 对我国物业服务合同法律构造的启示
美国经验启示我国应明确业主受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束的理论依据,认识业主组织形式的工具性价值,并支持业主通过监督物业服务合同来加强业主自治。
文章预览
作者简介: 叶依梦,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文章来源: 本文原载于《民商法论丛》第77卷,为方便阅读,注释从略,建议阅读原文。 摘 要: 美国自有产权公寓物业管理法经历了从合同法到财产法再到团体法的变迁。最初,为解决合同相对性原则下物业继受人受限制性规定约束的问题,美国法院创造性地运用了源自英国财产法的约款制度;随着美国社区治理的民营化改革,业主协会愈发强大,推动美国自有产权公寓物业管理法向团体法演变。在团体法框架下,美国法通过明确物业费支付义务的独立性、保障业主协会自治的组织法基础以及构建业主协会决议的司法审查制度,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美国经验启发我国应当明确业主受其未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束的理论依据,指导科学立法;认识业主组织形式的工具性价值,为业委会履职提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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