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拟从一件无效案件出发,分析探讨在无效程序中组合物权利要求中组分含量特征修改时应注意的问题。文章阐述了《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组合物权利要求组分和含量的限定的规定,以及专利法在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修改权利要求的规定和限制。同时,通过案例演绎,讨论了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中修改权利要求的实际操作和遇到的问题。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组合物权利要求中组分含量的修改规定
《专利审查指南》对组合物权利要求中组分和含量的限定作出明确规定,违反该规定则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在无效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时机和方式有严格的限制,必须符合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
关键观点2: 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的原则和方式
在无效程序中,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发明创造,允许专利权人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但修改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技术方案的删除、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明显错误的修正等。
关键观点3: 案例演绎:某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的权利要求修改
通过具体案例的演绎,阐述了在无效宣告请求中,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在答复期限内提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过程和遇到的问题。合议组对于专利权人的修改并不接受,因为修改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
免责声明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摘要由平台算法生成,仅为信息导航参考,不代表原文立场或观点。
原文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为原作者并希望删除该摘要或链接,请通过
【版权申诉通道】联系我们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