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拟从一件无效案件出发,分析探讨在无效程序中组合物权利要求中组分含量特征修改时应注意的问题。文章阐述了《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组合物权利要求组分和含量的限定的规定,以及专利法在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修改权利要求的规定和限制。同时,通过案例演绎,讨论了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中修改权利要求的实际操作和遇到的问题。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组合物权利要求中组分含量的修改规定
《专利审查指南》对组合物权利要求中组分和含量的限定作出明确规定,违反该规定则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在无效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时机和方式有严格的限制,必须符合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
关键观点2: 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的原则和方式
在无效程序中,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发明创造,允许专利权人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但修改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技术方案的删除、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明显错误的修正等。
关键观点3: 案例演绎:某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的权利要求修改
通过具体案例的演绎,阐述了在无效宣告请求中,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在答复期限内提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过程和遇到的问题。合议组对于专利权人的修改并不接受,因为修改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
文章预览
申方 2017年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2021年调入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现任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机械申诉二处一级主任科员,五级审查员。 谭远 2007年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现任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机械申诉二处副处长,三级审查员,国家知识产权局骨干人才,星级审查员。 李霞 2006年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机械部工作,现任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机械申诉二处三级调研员,三级审查员,国家知识产权局骨干人才。 【弁言小序】 组合物权利要求通常用组合物的组分和含量等组成特征来表征,《专利审查指南》对组合物权利要求中组分和含量的限定作出明确规定,若违反该规定则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因此在专利授权阶段,申请人通常会基于实施例进行修改,以克服上述缺陷。但在无效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时机和方式具有严格的限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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