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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新泰市领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230号 【销售仿冒混淆商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经营者销售商品足以引人误 认为是他人商品 或者 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的,可以依法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成都中铁二局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二局建设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3888号 【未经许可继续使用原股东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在经变更不再具有股权从属关系的情况下,当事人仍擅自使用原股东企业名称,要综合考量企业名称的知名度、原股东是否同意继续使用、业务范围是否重合、是否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等因素,判定该企业名称使用行为的合法性。 3.“爱慕”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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