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在定期租赁合同中,当承租人因自身原因不再打算使用租赁物时,面临的问题是是否允许承租人退出合同。理论上有两种解决方案:一是允许承租人向第三人转租(松动“锁人”),二是允许承租人支付特定代价解除合同(松动“锁时间”)。实践中,松动“锁时间”的方案存在缺陷,如损害赔偿不充分、可能诱发新的租赁僵局、恶化承租人处境等。因此,松动“锁人”的转租方案被认为是更为妥当的选择。我国法律应考虑租赁合同的特性,以合理转租规则为默认规则,将转租作为无使用计划的承租人的常规退出通道。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理论解决方案
理论上有两种解决方案:允许承租人向第三人转租(松动“锁人”)或允许承租人支付特定代价解除合同(松动“锁时间”)。
关键观点2: 实践中的缺陷
松动“锁时间”的方案存在损害赔偿不充分、可能诱发新的租赁僵局、恶化承租人处境等缺陷。
关键观点3: 合理转租规则的重要性
我国法律应考虑租赁合同的特性,以合理转租规则为默认规则,将转租作为无使用计划的承租人的常规退出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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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原载于《中外法学》2024年第6期。 【作者简介】吴奕锋,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助理教授。 全文共 17435 字,阅读时间 约 44 分钟。 【摘要】在定期租赁合同情形,如何回应无使用计划的承租人的退出需求?在理论层面,无论是法律上允许承租人向第三人转租(松动“锁人”),还是法律上允许承租人付出特定代价解除合同(松动“锁时间”),都能达到走出合同僵局的目标。但在现实层面,松动“锁时间”的解除方案有对出租人损害赔偿不充分、诱发新的租赁僵局、恶化承租人处境的重大缺陷。因此,松动“锁人”的转租方案才是妥当选择。我国法应充分考虑租赁合同特性,以合理转租规则为默认规则,将转租作为无使用计划的承租人的常规退出通道。而一旦选择转租作为租赁僵局的解决方案,则租赁僵局不再构成“合同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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