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关于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德力西开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法院认定德力西集团公司的“德力西”字号在上海德力西公司成立时即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上海德力西公司使用以“德力西”为字号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经过审查,德力西集团公司的“德力西”字号在1994年之前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企业字号。上海德力西公司在成立时应当知道这一事实,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了一审部分判决,并作出了新的判决,要求上海德力西公司停止使用含“德力西”字样的企业名称,赔偿德力西集团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德力西集团公司的“德力西”字号在上海德力西公司成立时即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上海德力西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键观点2: 经过审查,“德力西”字号在1994年之前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企业字号。
关键观点3: 上海德力西公司使用含有“德力西”字样的企业名称主观上存在“搭便车”的故意。
客观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关键观点4: 二审法院判决要求上海德力西公司停止使用含“德力西”字样的企业名称。
并赔偿德力西集团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文章预览
—— 上诉人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上 海德力西开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 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德力西集团公司主张其“德力西”字号在上海德力西公司成立时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上海德力西公司注册、使用该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院认为,上海德力西公司于1994年2月3日成立,故应依据1993年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其使用以“德力西”为字号的企业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1993年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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