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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应符合法定情形

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 公众号  ·  · 2024-09-20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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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 葛某为某物业管理公司员工,于2016年9月入职,2018年9月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葛某的月工资标准为8000元。2023年1月3日,某物业管理公司与葛某解除劳动合同,葛某主张某物业管理公司未安排其休2022年度年休假,亦未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某物业管理公司认可葛某2022年应休年休假5天,但称葛某工作期间迟到、早退累计达45小时,其未扣除葛某相应工资,应优先抵扣年休假,故视为葛某2022年度年休假已休。双方因此发生争议,葛某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请求 要求某物业管理公司支付2022年5天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3678元。 处理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调解,某物业管理公司向葛某支付202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2500元。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葛某迟到、早退的时间能否冲抵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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