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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上方“ 泽知 ”→点击右上角“ ··· ”→点选“ 设为星标⭐ ”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 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 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 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 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该条规定了对已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制度。这种跨类保护机制,不仅有力地维护了驰名商标的独特性和市场地位,更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然而, 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范围仍有边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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