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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童耐萍 黄潮丹 来源:《人民司法》2024年第14期、观得法律 股权回购权的法律性质认定 摘 要: 股权回购条款是一种附生效条件的条款,条件成就时条款生效,回购权人根据条款约定即可享有要求回购方支付回购款的债权请求权,其债权请求权的基础系股权回购条款生效的法律事实,并非回购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 回购权的标的是包含价款给付及股权交付的一项交易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成权的特征,不适用除斥期间规定。 一、案情 [1] 原告: 东阳某公司。 被告: 陈某甲、陈某乙、赵某(美籍)。 第三人: 杭州某公司。 2017年4月17日,甲方东阳某公司与乙方陈某甲、陈某乙(二人系母女关系)、丙方杭州某公司签订增资协议,载明陈某甲、陈某乙系杭州某公司的股东,为经营和发展需要,杭州某公司拟将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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