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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关于领取涉案车辆的公告 各车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有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规定。 2024年12月被扣留机动车未领取数量为79辆,其中电二轮37辆、电三轮15辆、油二轮18辆、电四轮1辆、汽车8辆,请以上机动车车主(名单附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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