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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伟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当代法学》2021年第1期 (为方便阅读,已省略原文注释) 目录 一、“不正当目的”之规范分析 二、“不正当目的”之司法裁判立场 三、立法规范构造的反思与再造 结 论 摘要: 为平衡股东权利与公司利益,《公司法》赋权公司以具有“不正当目的”抗辩股东的查阅会计账簿请求权。由于《公司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抽象且原则,就其司法适用仍有进一步解释的空间。实证研究发现,各级法院在多个审判焦点问题上存在“同案不同判”“类案不类判”的现象,背后则是“同法不同释”。关于“不正当目的”的规范完善与司法裁判要恪守三个基本原则:整体把握目的正当性规则体系,不能孤立、片面视之;明确定位司法有限介入原则,准确解释、审慎适用“不正当目的”条款;完善委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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