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解读,包括年假的计算方式、年假的支付标准、特殊情况下的年假安排、争议处理等内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年休假制度及其目的
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此办法,旨在保障工作人员的休息权益,提高工作效率。
关键观点2: 年假计算方式
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是决定年假天数的重要因素。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关键观点3: 年假的支付标准
工作人员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计算方式。每应休未休一天,支付标准为其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其中包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关键观点4: 特殊情况下年假的安排
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工作或特殊任务无法在本年度休年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需征得工作人员同意,并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关键观点5: 争议处理
工作人员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文章预览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2008年2月15日人事部令第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 依法应享受寒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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