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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骐玮,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文章来源: 《证券市场导报》2024年第7期 摘要: “看门人”互动之良效与必要性为律师对财务信息的监督职责提供了证成理据。作为多“看门人”情境下的特别现象,“看门人”的互动与彼此影响会作用于财务信息失真的防范水平。是以,不宜将各“看门人”孤立看待。若其互动受阻,或缺乏必要的信息流动与沟通合作,财务信息失真被阻遏之概率则可能降低而更易出现各“看门人”的同时失守。五洋建设案便是这一效应的现实写照。至于律师应该对财务信息监督到何种程度,反应型监督较主动监督更为可取,即律师须对可能预示着会计欺诈、错误的警告信号作出反应,但不必对会计师的决定作专业评估。律师仅在通过必要调查、询问会计师甚至与之合作调查等方式确保警告信号被消除的情况下,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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