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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裁判观点:婚前房产用于投资用途时,夫妻另一方是否有权主张分割投资收益?

法商之家  · 公众号  ·  · 2024-09-29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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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民事法律参考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来源:最高法民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4辑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人属于经营性收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购买房屋具有投资和自住两种功能,对一方用婚前财产婚后购买房产所带来的收益,需要区分是投资购房还是家庭居住。在将婚前房产用于非自住的投资用途时,另一方有权主张其投资收益。比如,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存款婚后购买反租式酒店公寓,期间获取租金收益,虽然房产的所有权是一方个人的,但租金收益归属夫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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