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问题,制定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以应对实践中出现的恶意索赔行为。这些司法解释旨在保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引导职业索赔人依法理性维权。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应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问题
为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旨在解决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存在的问题。
关键观点2: 司法解释旨在保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这些司法解释通过规制恶意索赔、惩治违法索赔,保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引导职业索赔人依法理性维权,维护市场秩序。
关键观点3: 司法解释贯彻“过罚相当”原则,支持“知假买假”者惩罚性赔偿请求
针对大额购买、连续购买、反复索赔等行为,《解释》贯彻“过罚相当”原则,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知假买假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关键观点4: 司法解释对违法索赔行为进行打击和惩治
对于恶意制造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假象、勒索赔偿金等违法索赔行为,《解释》规定构成虚假诉讼的,应当予以罚款、拘留等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文章预览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影响国计民生的大事。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专门制定司法解释,规定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的“职业索赔”人恶意利用这一裁判规则,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大额购买、连续购买、高额索赔,甚至借维权之名敲诈勒索,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 针对实践中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制恶意索赔,惩治违法索赔,通过精准施策引导“职业索赔”人依法理性维权。针对大额购买、连续购买、反复索赔等行为,《解释》贯彻“过罚相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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