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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众号旨在为公益目的 传播知识产权法律知识 讨论知识产权法律案例 导语 判断有合法渠道接触商业秘密的主体的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仅孤立地看被诉侵权人此前有无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权限和被诉侵权人获取商业秘密的方式是否对应法律明文列举的手段类型,而应当综合审查被诉侵权人获取商业秘密的意图及其获取商业秘密后实施的行为,判断该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权利人失去对该商业秘密的有效控制 。 供稿:阮辰 ,杨宇宙 编辑: 阮辰 ,杨宇宙 裁判文书请戳 (2023)最高法知民终539号 ▼ 往期精彩 ▼ 案例评析|非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后改进使用和消极使用仍然构成侵害商业秘密 案例评析| 在游戏角色立绘形象已经公开的情况下,未公开的实机形象能否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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